林鄭走數拒修防賄條例 稱不容弱化行政長官憲制責任

林鄭走數拒修防賄條例 稱不容弱化行政長官憲制責任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7月15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再次回應高官出席豪華飯局的風波,她又強調自己一定走數,不會修例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的適用範圍,去弱化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

就近日有3名高官出席豪華飯局,令人關注到官員廉潔問題,熱血公民鄭松泰發言時提到,今次事件令大家有很多揣測及猜想,究竟有何方法維持反腐倡廉,以及相關制度不會成為打擊不同派系的工具及手段。

林鄭認為公務員的操守一定要水清,強調「無魚都要水清」。她指香港的優勢是廉潔的社會,能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不會有所鬆懈。她又稱就事件多次解釋,並不涉及坊間所渲染的「行為」。

她又提到當日在競選政綱中承諾,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她指在今日無做到,亦都不會做,相信未來的行政長官亦都不應該做,她認為此修訂將衝著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她指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某程度上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所以過去廿多年,有多條法例通過,是不斷削弱行政長官地位,令行政長官不能夠在香港主導,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到不能夠符合向中央負責官員的憲制責任。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任何「訂明人員」(包括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該條例第8條又訂明,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包括「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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