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或棄「無罪推定」原則 勢增加抗爭成本

歧視條例或棄「無罪推定」原則 勢增加抗爭成本


平等機會委員會昨日(7月8日)推出「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當中有建議將不同國藉、公民身份等納入保障範圍,有認為是針對早前「驅蝗行動」而來,以保障大陸遊客。今早(7月9日)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出席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時,聲稱即使通過修例,「蝗蟲」一詞也不一定觸犯歧視條例,因為需要證明言論引起仇恨、侮辱,或令人覺得不安等。

但是諮詢文件第六章,有關舉證標準及舉證責任段落中,6.13項竟指:「……平機會同時認為舉證責任條文應明確規定,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便會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這變相要求被告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此舉明顯有違普通法傳統的「無罪推定」原則。

舉例,若新修訂通過後再有「驅蝗」或反對自由行行動,抗爭者不但有機會面對歧視訴訟,更可能要自行證明其行為及言論不帶歧視才能脫罪,將大幅增加抗爭成本。

另一方面,諮詢文件6.75項期望「……歧視條例在各主要範疇,包括僱傭、貨品及服務的提供、教育和政府職能等,適用於政府和公共機構。」若修例在欠清晰定義及免責下通過,勢將衝擊公共機構服務。例如醫護專業資格認可,持有外地非認可學歷人士或可循歧視條例控告政府或公共機構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