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告訴港人 爭取民主必需反共

白皮書告訴港人 爭取民主必需反共



引言︰白皮書撕毁《基本法》,香港自治全民制憲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是確立本港「一國兩制」及「五十年不變」等承諾的憲制性文件,但國務院於2014 年6 月10 日所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卻公然違背信諾、否定《聯合聲明》、撕毁《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使得中共能夠全面「再殖民」香港。

一. 白皮書背棄《中英聯合聲明》
破壞香港的憲制基礎

1. 白皮書故意混淆《中英聯合聲明》有關「主權」和「治權」的內容,訛稱中央在港行使「全面管治權」。《聯合聲明》正文第三段(第二、三點)清楚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就是說,中英雙方承認《聯合聲明》保證九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港行使主權,而香港的內部事務及管治權力歸港人所有,以符合「港人治港」的原則。

但白皮書卻聲稱「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其中,白皮書再三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並不是固有,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

《聯合聲明》是中英雙方就香港前途問題所簽訂的國際條約,於1985 年5 月提交予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對兩國均有約束力,但白皮書「全面管治權」的說法卻明顯有違《中英聯合聲明》中「港人治港」的原則,《聯合聲明》雖確認中方在港主權,也同時予以監察和約束,即是所謂「高度自治」並不是由北京單方面決定。

2. 白皮書無視《聯合聲明》的立約精神,矮化香港特區政府的管治地位。《聯合聲明》正文第四點列明,「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而「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這一個「五十年不變」的承諾,是當年中英談判期間,中方為了取得大多數香港市民支持所提出的。尤其是89 六四後,雖然主權移交已塵埃落定,但中共為了安撫港人對北京屠城的恐懼,以及面臨九七大限的不安,中共官員曾就上述條文和承諾多次釋慮,江澤民更以「河水不犯井水,井水不犯河水」來比喻「一國兩制」。於是,港人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就是凡屬非外交和非國防的事務,均歸屬「港人治港」的範疇,由香港人自決,中央無權干預。

但白皮書故意把這段「港人恐共」的歷史省略掉,並直接把「一國兩制」演繹為「『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

這段條文反映了一個現實,雖然中共在中英談判、《基本法》草擬,到主權移交初期多番強調,中央的對港方針是一個「莊嚴的承諾」,需要依照《基本法》,以法律文字白紙黑字註明。可是在一黨專政下,這一紙維護《基本法》憲制基礎的《聯合聲明》,只是中共掩飾以權越法的治港工具,現在中央竟可以隨意公佈白皮書,推返當初所簽署、所承諾的法律契約,甚麼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法》其實與廢紙無異。


二. 白皮書撕毀《基本法》,剝削香港的憲制地位

1. 白皮書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時刻意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而港人一直擁護的「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中「兩制」從屬「一國」的說法已與《聯合聲明》中描述「直轄」的港中關係有所出入。但更重要的是,該文件中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剩餘權力」,亦與《基本法》互相抵觸。《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這條關於「其他權力」的條文,以香港實行普通法(亦即「成文法」)相互引證的話,可以清楚理解為︰《基本法》已明確列舉了分別份屬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責,那些沒有在《基本法》成文規定的權力和空間,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可以直接行使的。換言之,白皮書言之鑿鑿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存在『剩餘權力』」的說法,根本是中共粗暴蹂躪《基本法》下的個人演繹。

2. 白皮書肆意歪曲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及立法間之關係,違反《基本法》訂明「三權分立」的原則,徹底破壞香港政府的管治制度。《基本法》中多處條文規定香港的憲制模式是「三權分立」,強調行政、立法和司法間相互監察和制衡,其中司法機關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維持法治尤甚重要。

但白皮書卻以中共「人治」凌駕「法治」的手法,從制度上把香港「三權分立」的法理基礎連根拔起。白皮書中提及,「在一國兩制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這一個說法是非常離譜的。

首先,行政長官、問責官員,以及各級政府人員充其量只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行者」。他們手中掌握的公權力,原則上必需先得到港人的授意,才能正當地管理香港事務;然而,實情只是中央多次「人大釋法」,以特首選委員四大界別來篩選行政長官,一直沒有落實《基本法》對普選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此外,在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上,根據《基本法》附件二規定,二零零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等,「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不是如白皮書中所述,需要像特首產生辦法般經由人大常委「批准」。而且,人大常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亦沒有監督權,因為立法會議員(除功能組別外)是得到香港的民意授權才能進入議員,只需向其選民問責。

再者,白皮書更談及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港者」時,把「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歸納在內,並要求他們「對國家效忠」,「並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監督」為「基本政治倫理」。這是對本港「司法獨立」的最大褻瀆。因為法院法官並不是「治港者」。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實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則。即使是行政長官或國家元首,亦應如任何人一般服從法律、受法律的約束,而政府的權力也理應是在一個人民授意的合法基礎上行使權力,絕不能罔顧法紀,為所欲為。法官和司法人員就是在這個法治精神下,忠於事實和法律,務實地維護程序的公正。

相反,白皮書把法官和各司法人員矮化為「治港者」,把他們視為香港特區行政區的行政體系中的其中一個部分,並要求他們「愛國」、「要維護國家利益」,就已經嚴重破壞了「司法獨立」的精神。因為「愛國」本身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制度限制,沒有客觀準則,只為純粹訴諸集體、民族和國家的感情,因此「愛國」可以隨意被中央和政府解釋和操弄;而中共又能夠藉此以「愛國者」來曲解「依法而治」為「以法而治」,去達到在香港實施全面管治的目的。

結語︰全民佔領立法會,對抗中共再殖民

由此可見,按照《基本法》,特區行政長官為行政機關的首長。行政機構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編製財政預算、擬定法案等;而立法會則負責制衡和監察行政機關的運作,例如審核政府法案、監督特首施政、監察公共開支等。此制度安排,構成了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互相制衡」的管治體系,維持本港公共資源公平、公正的分配。然而,立法會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制度的設立,早已限制代議士和人民對政府政策的監察,形成「行政霸權」的情况。

但在現時普選爭拗時,中央不惜公然違背《聯合聲明》、撕毀《基本法》,就是要香港人意識到,中共就是要「一把手抓住」整個香港。它不但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治港者」來為「港人治港」定調,直接踐踏香港「司法獨立」的精神,以及破壞「三權分立」的制度。白皮書中更暗示會移植大陸政府「黨政合一」的「雙首長」制,來維持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

白皮書更不諱言指,行政長官就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分別向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自己「雙負責」。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只是專權的傀儡,中共是在「再殖民」香港!

這一份白皮書,已經直接打碎了那些溫和民主派,與中央坐下來慢慢講道理、談談法律程序的美夢。香港人現在只有依靠自己,不能再幻想假手於這些泛民議員代為爭取民主。香港人要保護家園,除了勇武抗爭,已別無他法。倘若泛民議員與中共苛合取容,通過假普選方案,人民必須命運自決,佔領立法會,全民制憲,與政府重新立約,取回被褫奪的權益!



(原文刊於第二十期《熱血時報》,於2014年6月22日免費派發。 請支持文化抗共,訂閱《熱血時報》: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eg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