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灣仔暴動罪成 判囚33至37個月或入教導所

11人灣仔暴動罪成 判囚33至37個月或入教導所


2019年10月6日,即《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警方於現場進行驅散時,以「暴動」罪拘捕11名當時年齡介乎16至29歲的人士,並於其中一人身上搜出一支鐳射筆。

11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7人被加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罪, 另一人則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經審訊後全被裁定罪成。今日(5月7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33至37個月或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出,雖然被告只是加入人群行列,沒有使用暴力,但默站現場也屬參與暴動,明知有暴動都不阻止便是同意暴力行為,判刑應帶阻嚇性,絕不可以姑息。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其中7人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另1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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