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及選委視為公職人員 林鄭稱需按國安法宣誓

區議員及選委視為公職人員 林鄭稱需按國安法宣誓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1月12日)表示,區議員及選委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要求宣誓。

林鄭月娥指區議員所屬區議會在政治體制內雖是沒有政權的組織,但區議會是重要的組織,而選委會委員更重要,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從這角度看,他們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要求宣誓。

她又指,基本法第104條列明有關宣誓的要求,有關條文的宣誓範圍較窄,而香港國安法的宣誓要求則較闊,涉及公職人員,但香港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解釋有不同,有些很闊有些較窄,當局仍在釐定,有關的法律修訂工作將在當局落實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工作中進行,希望可盡快將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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