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居民,在2018年4月沒有申報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1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40000元。
該名公屋居民在上述申報周期的申報表上,申報擁有一個商鋪的4成業權。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她在申報時段內亦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她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者,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一名公屋居民,在2018年4月沒有申報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1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40000元。
該名公屋居民在上述申報周期的申報表上,申報擁有一個商鋪的4成業權。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她在申報時段內亦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她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者,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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