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所料,昨日(12月17日)協助一名新移民申請司法覆核,成功打破新移民申領綜援須居港7年規定的社區組織協會,其主任何喜華食髓知味,表示下一步將考慮協助另一名新移民提出司法覆核,務求公屋申請能撤銷新移民上樓須居港7年的限制,認為這樣才能合乎公義及居民的權利。
現時社署提供的福利中,除申請綜緩有7年限制外,其他如生果金、長津、傷津等也有同樣規定,但因非基本生活所需,故應不受這次判決影響。另外申請公屋也有相類似規定,雖然新移民來港後可立即申請公屋,但在獲批單位之時,要有一半家庭成員居港滿7年,才可上樓,否請申請會被凍結。何喜華表示,現時約有8,000多戶新移民家庭因違反一半家庭成員居港滿7年的規定,其公屋申請暫時被凍結。
面對終院的裁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表示,雖然昨日的裁決並非針對公屋資格,但當局會仔細研究判詞,了解綜援以外的福利存在7年期限是否也同樣有違憲問題。
昨日法院的判詞表明,不同的社會福利服務有不同準則,不能把判決的理據延申至申請公屋的7年居港規定,又指公屋輪候時間與公屋的供應和需求有關,與綜援用於解決申請人急切之需有分別。
曾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的港大社工系講座教授周永新,今早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有關判決可應用至公屋,因為法官所引用《基本法》36條及145條中的基本權利,正是泛指一般的公共措施權利,不限社福制度,尚包含房屋、醫療和教育。他認為政府有需要調整其他福利政策有關居港7年的規定,若非如此,估計會引發不少司法覆核或訴訟。他亦強調,社會應理性討論相關問題,不應誇大至所有新移民來港都是為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