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議員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中止待續議案發言稿
1. 上星期三立法會會議,有議員就法定人數不足不斷要求鳴鐘傳召議員,最後陳家洛議員在下午一時許要求鳴鐘,演變成流會。好些親泛民主派的媒體,立即揄揚備至,甚至有不吃人間煙火的親泛民評論員認為是「小勝」一仗;有份要求鳴鐘的四位議員立刻成為「拉布英雄」。
2. 只是多一個星期而已,而且期間不能就《條例草案》提出新的修正案,七日後《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會原封不動恢復二讀,如無意外,所有議員修正案將被否決,無論多少次鳴鐘傳召議員開會,《條例草案》最後都會三讀通過。
以時間換取空間
3. 以時間換取空間。所謂「空間」,於政府當局而言,就是藉此機會解釋《條例草案》,釋除政府當局一直指稱公眾對《條例草案》的誤解。可惜官員的解釋不清不楚,公眾擔心《條例草案》引入新的刑責,官員只不斷重申相關條文旨在打擊大規模偷盜版侵權個案,那為何不乾脆剔除非為牟利或報酬的行為?局長詞窮,承諾《條例草案》通過後即進行檢討,但「過咗海就神仙」,況且局長在下屆政府分分鐘無得留低,公眾怎會相信你片面之詞?倒是田北俊議員一矢中的:又唔見《行政長官防賄條例》先通過,再諮詢,再修訂?
4. 對反對《條例草案》的人而言,這七日的「空間」就要動員群眾,向各政黨施壓,迫使政府收回草案再作諮詢,並修改若干條文以釋除公眾疑慮。從這個角度來說,略見成績:
(1) 自由黨雖然支持《條例草案》及反對議員修正案,但公開表態支持中止待續議案;
(2) 工聯會雖然不會支持中止待續議案,但黃國健公開呼籲政府收回法案再諮詢;和
(3) 民建聯葉國謙回應「拉布」表示,《版權條例》不如財政預算案等議案重要,直指「呢條(過唔到)死唔到人」,拒絕編更表防止流會。
一時之間,大家對拉倒《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變得十分樂觀。
泛民錯失拉倒《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機會
5. 不論是建制派還是民主派,一直以來都不熱衷參與《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泛民主派甚至沒有意志去阻止通過《條例草案》,直至近來民意沸沸揚揚,網民矢志捍衛言論自由,「鍵盤戰線」四出奔走宣傳《條例草案》的禍害,泛民主派才「如夢初醒」,當法案要恢復二讀時,紛紛表態反對。最明顯例子是表示會參與拉布的范國威議員,早於2015年1月28日已經退出法案委員會,他曾出席了6次會議,只有兩次曾經發言,他是關心《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嗎?聲稱「頂天立地清楚自己講咩做咩」的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議員雖然「捱」到2015年5月才退出了法案委員會,但「零」發言,怪不得有傳媒問上網打機何所指,她完全搭不上咀。「零」發言的委員尚有石禮謙議員、方剛議員、林健鋒議員、梁君彥議員、黃定光議員、葛珮帆議員、廖長江議員和鍾國斌議員,他們在恢復二讀,表示支持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時,究竟會說些甚麼,大家不妨洗耳恭聽。
6. 其實,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泛民主派議員錯過不少的「拉倒惡法」的機會:
(1) 自2015年5月,法案委員會瘋狂加會,但泛民主派竟然予以配合,其中最離譜的是5月4日會議之後,於5月7日又再開會!由5月4 日至7月6日共有8次會議,頻密程度僅次於立法會每周大會。如泛民主派堅決反對瘋狂加會,目前可能仍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2) 本席去信法案委員會主席,要求押後2015年10月6日的會議,以便與政府當局商談本席的修正案,結果會議日推遲了13天至2015年10月19日。
(3) 2015年10月19日原為法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在會議中,本席提出《條例草案》「詳題」涵蓋不足的問題,結果政府表示須要研究,委員會又押後13天。
(4) 2015年11月2日的會議,由於政府當局突然撤回大量與委員達成共識的修正案,本席動議休會押後再作討論,然而,連同主席陳鑑林議員在內,只有4名委員會在場投票,兩票贊成對兩票反對,動議無法通過。換句話說,只有1名泛民主派議員當日在場支持本席要求押後會議的動議。
(5) 由於本席提交了903項修正案,秘書處處理需時,主席建議押後恢復二讀,《條例草案》又延遲了14天才提上立法會大會議程。
屈指一算,僅本席一人在法案委員會的作為,已導致恢復二讀押後了40天,可惜孤掌難鳴,否則要拉倒《條例草案》,不是天方夜譚。
689和議員一樣蒙昧無知
7. 日前有媒體訪問多位議員,發現不論建制派或民主派議員,皆對《條例草案》內容和網絡生態蒙昧無知。無知的不只有議員,重有689:
(1) 689在12月7日出席經民聯三周年晚宴時,與一眾高官、議員及歌手黃家強合唱 Beyond 的《喜歡你》,並將合唱片段上傳至個人facebook專頁,隨即令人質疑牴觸《版權條例》。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表示:「特首係公眾人物,我覺得可能係可以用報道時事呢個豁免使用嘅條文。」成為了公眾人物就可以藉「報道時事」之便,隨意侵權?
特首辦發言人表示,當晚689獲邀即興上台與一眾嘉賓合唱,事後將片段上載Facebook的做法並不理想,隨後已就上載片段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申請相關牌照,而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發出相關牌照。有關說法隨即被踢爆完全不理解歌曲版權,上載翻唱片段共涉5項版權,必須向不同機構分別取得特許。
(2) 12月13日,689再在 Facebook 上載了在工展會購買的 Hello Kitty 馬拉糕和流沙包的圖片,又被人質疑Hello Kitty包點是否官方產品,和有否向版權持有人 Sanrio 繳交版權費用。若Sanrio和包點公司的協議沒有授權容許拍照和上載上網,689又觸犯了民事侵權。
8. 上述的亂象,正是反映了版權條例修訂的混帳之處。版權持有人不見得有何重大損失,港人卻隨時因此誤墮法網,是次的條例修訂,完全是為港人的日常生活添煩添亂!特區政府草擬法案時偏袒版權持有人利益,實在難辭其咎!如果特區政府及其支持者都能夠秉諸良心、理性,多去了解網民的憂疑,停一停,想一想,形勢未必會演變成今天進退維谷的局面。
回應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言論
9. 最近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多次為政府護航,表態支持《條例草案》,認為《條例草案》建議的豁免範圍比其他國家廣闊,對網民保障會比現時更大。譚主席的言論令人側目,過去的大律師公會主席鮮有如此高調「撐」政府,除支持《條例草案》外,她亦批評一些從法院取得司法覆核許可並獲得法援的申請人「濫用」覆核,要求研究收緊法援。看來譚主席比袁司長當年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更親建制,前途無限。就其有關《條例草案》的言論,本席希望在此略作回應。
10. 有關《條例草案》的爭議,已非純粹法律問題,公眾對689政權信心盡失,佔領運動期間執法部門如何成為當權者政治工具,大家記憶猶新,自然反對任何有機會被「濫用」的修例建議,防止政府進一步收窄言論空間。基於傳統媒體已被侵蝕,互聯網是公眾必須捍衛的最重要一個堡壘,稍為有政治智慧的就算不研究法律條文都會明白有關情況,因此,在現階段將《條例草案》建議的豁免範圍參其他國家的作比較根本沒有意義,其他國家的政府由人民選出,法律制度相對健全,言論自由亦較有保障。
11. 譚主席又認為議員的不同修訂,引用自不同來源,未必可以做到適當的平衡,並引述美國案例指出,「公平使用」未必會豁免諷刺作品。本席對譚主席的認知抱有懷疑,有關「公平使用」的議員修正案並沒有廢除政府建議的諷刺,每條豁免是獨立並存,互不影響,因此,「公平使用」無損建議的第39A條「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
12. 至於公眾關心的刑責,譚主席對降低刑事罪行門檻沒有太多分析,只強調政府不可能繞過版權持有人興訟,必須先取得版權人合作,才可以起訴。然而,在佔領運動一役大家都看得清楚:只要政府需要,商人自會配合。因此,建議的第118(8B)條將非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訂為罪行,怎不叫人擔心?
13. 就法律草擬而言,律師當然是專家,所以譚主席的觀點可能在法律上是百分百正確。但法律不是只為法律行業專設的,一部法律,如果連負責審議通過的議員,以及有責任遵守的市民,都對其內容茫然無知,這部法律就肯定有問題。政府有責任釐清所有不清晰的地方 (不論是條文內容/原則,抑或是用字行文),使一般人都能明白有關條文的內容。
14. 《條例草案》茲事體大,整個立法過程卻荒腔走板,議事廳裡大部分人恐怕都會在爭吵中交換無知,向群眾散播愚昧。正所謂「事緩則圓」,有議員提出中止議案,政府可以有機會改弦更張,順應民意,撥亂反正,「把顛倒過去從新顛倒過來」!本席當然舉腳贊成!
15. 本席支持中止議案,謹此陳詞。
立法會大會
黃毓民議員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