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倡減低提委會篩選效果 

戴耀廷倡減低提委會篩選效果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改諮詢,將於今日(12月4日)正式展開,首輪諮詢為期5個月。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到訪香港時,強調未來的提名委員會屬「機構提名」,暗示民主派推動之「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及人大規定,「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今日在《明報》撰文,以《提名程序與程序公義》為題,希望在李飛關上的門上開洞。


戴耀廷在文中指《基本法》45條沒有詳細規定如何產生候選人,所以應可接受由提委會委員推薦以外的方式去產生候選人,包括「公民提名」,即由一定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如百分之一登記選民)聯署推薦;又或「政黨提名」,即由符合一定條件的政黨推薦(如該政黨在上屆立法會選舉中取得總投票率5%);又或「議員提名」,即由一定數量的民選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聯署推薦(如10名立法會議員或40名區議員)。

戴又認為提委會的權力只在確認參選人,即所謂「篩選」的程序。他又指有關確認程序的篩選效果愈低,公民能實質提名候選人的權利就愈彰顯。所以他建議採用「違規不確認」方式來取代目前選委會的「正面確認」方式。有關「違規不確認」程序為了要符合程序公義,需有5點安排,包括法律明文要規定參選人可被不確認為參 選人的條件;啟動「不確認」程序時須有一定比例的提委會聯署;由提名委員會委託的獨立的調查機構在限定時間內作出裁決;調查機構裁定指控成立後,再由一定比例的提名委員通過不確認議案;未經法定程序被不確認的參選人在法定時限後,自動會按程序確認為正式的候選人。

對於法律規定參選人可被不確認為參選人的條件,戴補充指標準必須客觀,不能單純是「不愛國愛港」或「與中央對抗的人」等要求,一個可行方式是與行政長官按《基本法》要履行的職責聯繫起來。


(有線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