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律政司告錯例 六六立會案黃洋達提終止聆訊

指律政司告錯例 六六立會案黃洋達提終止聆訊


黃洋達被指控於2014年6月6日在立法會大樓干犯《公安條例》中「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兩條罪名,審訊踏入第五日。辯方律師指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應由立法會行政委員會提出控告卻不應由律政司檢控,提出終止聆訊之申請。

控方律師於開庭後傳召證人、立法會議員秘書處助理秘書長 (於案發當日為立法會首席議會秘書 )盧思源作證。盧思源指立法會大樓的地下大堂,由6月6日凌晨12時正至晚上11時59分屬於立法會會議範圍,立法會大樓之日常運作已設有指定示威區,除非獲得立法會主席准許於大樓的其他地方示威,而地下大堂不是日常運作的示威區。

辯方律師問證人盧思賢,立法會大樓之玻璃門是否屬於立法會大樓範圍,對方表示認同。辯方律師於庭上引用6月6日無綫新聞片段,引述當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回應傳媒說可容許市民在大堂示威,只要是和平表達,而且稱那裡為公眾地方。

辯方律師指出,按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第26條規定「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否則不得就本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提出檢控」,但控方在沒有取得立法會行政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律政司司長同意的情況下,以《公安條例》檢控指稱被告人黃洋達涉嫌「阻門」及在「立法會入口起鬨」 ,是濫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 ),並有違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的立法原意和行政精神,抵觸本港「三權分立」的原則,故提出永久擱置聆訊的申請。

裁判官蘇惠德質疑,假設有人在隧道破壞,是否警方或律政司都不能檢控而應交給隧道負責人檢控。辯方律師解釋假若任何行為牽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就應交由立法會決定,又舉例指假設有人在立法會大樓內非禮他人,就當然由律政司作刑事檢控,因為這行為不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

辯方律師其後再度傳召盧思源上庭作證,盧思源指當日6月6日立法會秘書處有要求警方協助維持秩序,但據他所知立法會行政委員會無要求律政司或警方就當日發生事件作出檢控,亦無向律政司或警方就此事提出意見。

最後,法庭接受處理辯方終止聆訊的申請,並押後於12月5日上午9時半再開庭,裁決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