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察通訊員,以不同藉口向當時三名同事索取及接受7筆共逾61.3萬元的貸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10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36歲的被告郭富榮,承認七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社會服務令及財務狀況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駐守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警察通訊員。被告於2016年10月以需要金錢支付其父治療癌症的醫療開支為藉口,向一名同事要求借25萬元。約1個月後,該名同事借錢予被告。被告又於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間,聲稱需要金錢以搬遷居所、支付其父的醫療開支和賭債,以及自己要驗身,向同一名同事及另外兩名同事索取及接受6筆共逾36.36萬元的貸款。
被告身為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特別許可而索取及接受該些貸款。廉署早前接獲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