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要濫權的警察負上責任!

法治,就是要濫權的警察負上責任!


10月17日,警察在龍和道暴力清場事件中,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警察拖到暗角毒打片段令全球嘩然。但警察對外反黑為白,以示威者衝擊為由,合理化警察使用違法的暴力為「適當武力」。事件曝光後,在高層的包庇及企圖淡化下,警察更不知收歛,在兩次旺角清場行動中使用更高武力,用警棍瘋狂襲擊巿民,更甚是暴打巿民頭部,令到多人頭部受傷、流血,或者骨折,傷者包括記者、學生。

在應對警察非法以暴力對待示威者/巿民的問題上,傳統的程序是透過警察投訴課或向監警會投訴,但這兩種方法一般調查需時,在過往紀錄裡,真正能夠成立的案例亦不多。就這十月開始,十多日來,有大量和平示威者因為警察濫用暴力而受傷,本文在此想探討,到底受傷人士在警察投訴科之外可以如何向警察追討及索償。

關於酷刑罪的刑事檢控

日前曾健超代表律師已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兩項司法覆核,該兩條司法覆核值得注意的是,曾健超代表律師已經提出兩個特別的方法,去面對警察隊有可能拖延調查時間或企圖改以較輕罪行控告犯案警員:1)作出私人刑事檢控;2)要求法院對酷刑罪進一步釐定,以確認曾健超曾受酷刑對待。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3部 (1) 「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雖然酷刑罪在香港並不常用,但在刻下香港的非常情況,群眾的確親眼目睹了甚至親身遭受到警察的暴力對待,酷刑罪亦是時候引用來制裁所有濫權的警察,令犯案警察負上應有的刑事責任。

在足夠的法律支援下,已經有律師在刑事方面向濫權、侵害巿民人身安全的警隊及警員追究責任,然而在民事方面,被非法毆打的巿民亦可以考作出第三路的追討行動。

民事索償向個別警員追討責任

基於警察所賦予的執法權只是合理和必要的武力,任何沒有預先警告,或者在受害人沒有反抗的情況下施以暴力,引致巿民受傷,受害人有權基於對方是疏忽、犯錯甚或有意令其受傷而提人身受傷的民事索償(tort)。如果所持的証據能足夠顯示施襲者是警員的話,索償的對象可以同時是警務處及個別警員兩者。

這一人身受傷的民事索償(tort)程序,並不需要先由警察投訴課處理及提供調查報告,而且這個索償目的不只向警務處索償,更是同時向施暴警員本身索償,要其個人負上賠償責任。只要受害人持有受傷的證明,有引致你受傷的施襲者的相片、錄影片段,因為當有訴訟引起時,警務處有責任提供涉事人員及或行動隊伍人員的資料。當然最好是有清楚警員編號,能更直接找到涉事人,如否,能確認為警察身份的亦已足夠作為向警務處索償的基礎。

至於索償途徑,要依索償金額及內容而定,例如索償金額為5萬元以下,從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的話比較簡單,亦可以省卻律師費用,而索償金額5萬以上100萬以下需入稟地區法院,100萬以上則從高等法院索償。不過除非得到法律援助,入稟地區法院及高等法院都會有訴訟費用的風險。


公義,除了侵害他人身體的人需要受到應得的制裁外,同時也要令受到侵害的人得到應得的賠償。沒有人可以躲在公權下濫用職權,發洩暴力,沒有人可以反黑即白地將手無寸鐵的一方說成暴徒便加以施暴,各人身上的傷和血確鑿如斯,我們實在不得不思考及行動,用更多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向襲擊者追討公道。



民間亦有義務支援律師跟進暴力及濫用職權事件,或可有更多意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