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國家如德國是以「民事結合」的名義立法,保障同性戀者結合的權責。因應不同國家有所差異,民事結合者可享有大部份(甚至所有)婚姻結合者的權利例如遺產伴侶承繼,只是名號不同。
既然民事結合與婚姻結合的法律地位等同或幾乎等同,何以劃分不同制度?這是因為婚姻制度長久以來,都與異性戀掛鈎,將同戀性納入婚姻制度,會顛覆婚姻的傳統觀,惹起部份人反感及抗拒。某些宗教甚至指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將婚姻視為異性戀的必然專利。因此,民事結合既可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也可避免重新定義婚姻而引起糾紛。
婚姻二字既然已與異性戀掛鈎,同性戀者何以要爭取婚姻這個名號?也許這是因為婚姻長久以來象徵歸屬、幸福及神聖,而民事結合暫時只是一種冰冷的法律名號。因此,對於很多同性戀者而言,爭取婚姻的名號才是終點。
如是者,支持同性戀與否,需分三個層次:第一,是否支持同性戀;第二,是否支持立法以民事結合形式承認同性戀結合,第三,是否支持立法以婚姻形式承認同性戀結合。
筆者支持同性戀,理由簡單,尊重個人選擇。有言論指,同性戀違反天性,無助人類繁殖,所以不能支持。筆者不認同,首先,同性戀是先天還是後天傾向未有定論。縱是後天傾向,有何不可?改變先天面貌的整容行為亦漸趨普遍。第二,要求同性戀者犧牲個人選擇自由(人類存在的價值),以換取人類的繼續繁殖(存在),這是本末倒置。
支持同性戀,就不可避免要同時支持民事結合制度,既然尊重同性戀者能以親蜜伴侶形式長相廝守,那麼,在法律上規定及保障雙方權責,也是理所當然。至於應否賦以婚姻名號?筆者有以下看法,人類歷史上長期壓逼同性戀,使同性戀只能以地下形式,鬼鬼崇崇發展,自然不能建構出類似異性婚姻的穩定家庭形態,同性戀者家庭的相關文化積累(例如歸屬、幸福、神聖等)亦無從發展。若一千年前人類社會已接受同性戀,現時應有類似「婚姻」的莊嚴名號,去命名同性戀者的親密結合關係,又或者同性戀關係已被理所當然地納入婚姻名號之下。
給予同性戀者婚姻名號,能夠將由歷史文化所積累的有關「歸屬,幸福,神聖」的象徵,快速一同賦予同性戀者結合關係。然而將婚姻名號加以擴充至包括同性戀結合關係,這對異性戀婚姻及社會有何負面影響?有評論指,賦予婚姻名號會將同性戀美名化,變相鼓勵同性戀。這種論調的立足點是判定同性戀為錯誤選擇,不應支持。這種立場筆者於前文「是否支持同性戀」中已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