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日(8月12日)一致駁回黎智英等7名上訴人,就2019年8月18日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一案的上訴,特區政府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重申各名被告人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駁回。法院亦在判決中提到,各上訴人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的憲法挑戰已被裁定為不成立,亦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然而即使提出挑戰亦不代表憲法挑戰會成立,因為本案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和相稱的。
終審法院在本案中也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法院亦因應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英國兩宗判例,並駁回各上訴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特區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