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醉酒持搶亂舞罪成 警長上訴遭高院駁回

前年醉酒持搶亂舞罪成 警長上訴遭高院駁回



一名警長因酒後亂性,於前年先在的士遺下一粒子彈,返到警察宿舍大堂時又持槍亂舞,結果被判醉酒時管有實彈火器罪成,判入獄14日。

涉事的43歲警長朱仲明不服判決,早前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今日(7月7日)被高等法院駁回。據《蘋果日報》報道,高院法官判詞指原審法官並無犯錯,處理專家證供時,亦處理得宜。

事件發生於2013年11月29日凌晨,朱仲明與同袍下班後,到太子一間酒吧消遣,之後再到尖沙咀直落唱K。在凌晨時份,被告乘的士返回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時,先在的士遺下子彈,再於宿舍大堂持槍亂舞,最後躺在宿舍外花槽上入睡,而佩槍則插在腰部。

被告在去年首次受審時,辯方醫生指被告患有中度至嚴重的抑鬱症,被告又稱工作及婚姻不如意,母親又患上末期肺癌。他指當晚只飲了四啖酒,在的士發現失去子彈時,以為免嚇怕司機為由,而不敢作聲,當時的法官認為證供不可信,故判他入獄14日,但由於朱仲明當時已還柙21天,故去年12月尾判刑時已經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