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同意設維護國安委員會 指相關規定可釋除公眾疑慮

林鄭同意設維護國安委員會 指相關規定可釋除公眾疑慮


就《新華社》今日(6月20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於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摘要,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聲明回應,指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從國家層面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中央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在關鍵時刻為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為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所作出的重大舉措,特區政府予以全力支持,並會履行職責,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有效實施。
  
聲明指,​自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率先獲安排在6月3日向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表達意見。特區政府對草案的說明摘要指出,有關方面已認真研究了特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表示欣慰,尤其是有關法律起草過程中把握、遵循和體現的一個重要工作原則,即兼顧兩地差異,着力處理好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
  
有關決定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特區政府同意草案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在承擔執行維護國家安全主要任務的警務處和律政司設立專職部門。特區政府正展開相關的籌備工作。
  
聲明又提到,​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要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根據說明摘要,法律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遵循包括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假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等重要法治原則,和應當尊重和保障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明確規定應可釋除公眾疑慮。

林鄭又認為,自決定通過後,中央有關機構已多次對外強調,有關立法將堅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不會影響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特區的法律制度。  

(圖片來源:林鄭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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