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今日(5月7日)處理兩宗涉及偷伯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因應終審法院早前裁定,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或電腦犯案,不構成「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故兩宗案件分別申請修改控罪及不提證供起訴。
其中一宗案件涉及偷拍女友胞妹洗澡,29歲被告郭家諾早前已經承4四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亦撤回被告的認罪答辯,被告獲釋。
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27日,在元朗一私人住所內以運動攝影機偷拍一女子洗澡。
另一宗案件,涉及一名裝修工人在廁所天花安裝小型攝錄機,企圖偷伯女戶主,38歲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今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以相同證據,改控被告一項刑事毀壞罪,指被告承接工程不包括廁所天花,而被告安裝攝影機時,肆意破壞天花。
署理主任裁判官批准申請,將案件押後到本月21日再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