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水果店男職員,涉嫌在去年初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多次外出及到訪多間食肆等。
被告早前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經審訊後,今日(3月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9項控罪成立,判監7個月15天。
由於被告現正因其他案件服刑,裁判官下令此案的6個月刑期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即加監半年。
被告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自知屬指明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即身處吉野家、烔記手撕雞、美心MX、海港冰廳、惠康超級市場、百佳超級市場,以及6度乘搭港鐵,往返深水埗至尖沙咀或旺角。
案件編號:WKCC 29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