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禁止公園表演者收取金錢報酬,預期今年5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修訂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早日生效。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表示,演奏音樂及唱歌收取金錢報酬,是部分公園出現噪音滋擾的問題根源。現時規例並無禁止市民以利是的形式,在公園內打賞他人。因此,演奏音樂、唱歌或表演人士在公園內接受市民的利是打賞,並無觸犯相關規例。
為針對有關情況,康文署建議加入新規定,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包括有背景音樂的舞蹈,並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例如「利是」。
康文署建議加入新條文,賦予康文署署長權力,於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活動須遵守的規定。康文署可限制市民於把大體積的揚聲器帶進公園使用。又如有歌唱活動於某公園內鄰近民居位置進行而對居民造成滋擾,康文署可張貼告示訂立守則,禁止市民於該公園指定範圍進行有關活動。
當局建議將罰款由2千元提高至最高1萬元,至於監禁罰則則維持14天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