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12日)有傳媒報道指,去年11月7日生效的《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第374章)所涵蓋動物不包括流浪貓狗,漁護署發言人發聲明否認。
發言人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
上述條例去年修訂,在「動物」的定義中原本涵蓋的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加入貓和狗,發言人強調無論是流浪或有人畜養的貓狗都包括在內,並非今日有傳媒報道中所指只包括有人畜養的貓狗。
警方亦於社交網站澄清,指新例訂明,如司機駕駛車輛時發生意外而涉及貓隻或狗隻受傷,無論被撞到的是否屬於流浪貓狗,司機須停車及盡快報警。如動物畜養人在場,則需向該動物畜養人提供資料。如果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1萬元;而沒有按規定提供詳情或報告意外,則最高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