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指不能依賴BNO或相關簽證 作為提早提取強積金證據

積金局指不能依賴BNO或相關簽證 作為提早提取強積金證據



積金局今日(3月10日)發聲明,指特區政府已於今年1月29日表示,不承認BNO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因此計劃成員不能依賴BNO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

積金局續指,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受託人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擔當把關者角色,審視申索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

《蘋果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指「持BNO簽證可提取MPF」,提到有部份強積金受託人公司「開綠燈」, 其中宏利向該報證實 ,上月底已發出新指引,釐清BNO簽證獲接納為申索永久離港、並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明文件,但需視乎當時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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