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133名警員涉案遭停職 55人被定罪

五年133名警員涉案遭停職 55人被定罪

近日有多宗警務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被廣泛報道,例如威脅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與毒販合謀編造破獲毒品案,以及詐騙公帑等等。有部分市民質疑警隊已成為罪惡溫床。今日(2月17日)梁耀忠議員在立法會大會上,向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要求提供有關警員涉案的數據。 

黎棟國的書面答覆指,在過去5年,共有55名警務人員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定罪,涉及的罪行包括盜竊、詐騙、性罪行、貪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同期,共有133名警務人員因牽涉刑事案件被停職,停職日數因個案需要而異,惟警方沒有備存該等人員在停職期間獲發薪酬的數額。 

黎棟國指,如有警務人員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警隊會按照《警隊條例》(下稱「條例」)(第232章)第13及17條的規定處理是否需要停職及停職期間支取薪金的安排。倘若其後該人員就刑事罪行被控,且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警隊會按照條例第37(4)條處理停止支付其薪金或津貼的安排。另外,根據條例第37(5)條,如該名警務人員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和在該等法律程序提出的上訴或要求覆核的其他申請被駁回、放棄或撤回後,可由行政長官或警務處處長在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予以革職、在保留所有退休福利或保留經扣減退休福利或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降級或降回原職或施以較輕的懲罰。 

黎棟國強調,警隊對警務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不會偏私。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警方必定按相關法律和既定程序公平及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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