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表示,今屆政府將不會針對侮辱公職人員行為立法。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2月6日)致函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強調政府絕不容忍侮辱公職人員行為的情況,並理解不同持份者對侮辱公職人員行為的關注。
然而,環顧不同司法管轄區,專門禁止對公職人員作出侮辱行為的法例並不常見,如要推行立法工作會具相當挑戰性及爭議性,例如須考慮如何界定侮辱行為等。
局方表示,現行法例包括《公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已就阻礙或傷害公職人員的行為訂立罪行。
局方又指,《基本法》23條立法後,國家安全及本港社會穩定已獲有效保障,在中央政府明確支持下,特區政府現正全力拼經濟、謀發展。
局方會繼續善用現行法例及加強推行職安健措施,例如強化隨身攝錄機等前線執法人員的裝備,以阻嚇及減少對執法人員的侮辱行為。政府亦會提供培訓及熱線輔導服務等,加強公務員處理語言衝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