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申報家人聯名物業 一名公屋居民判罰款2萬

無申報家人聯名物業 一名公屋居民判罰款2萬



一名公屋居民在2017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住宅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今日(2月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需繳付20000元的罰款。

在此個案中,該名居於觀塘廣田邨的公屋居民,2017年6月在資產申報表上申報沒有任何房產。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住戶在申報時段內隱瞞了和家人以聯權共有方式所持有的一個住宅物業。

經考慮他所佔的百分五十的權益後,估計隱瞞資產約為港幣214萬元。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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