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罪成囚4個月

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罪成囚4個月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中,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

林卓廷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早(1月26日)在東區法院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被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同意《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訂立原意,是為了避免走漏風聲,讓受調查人知悉調查而破壞調查進度。被告披露調查人身分,非但不能保障公眾利益,還會影響廉署執法。

44歲的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

案情透露,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發生一宗襲擊事件。就有警務人員被指可能收受利益,以致沒有或未有及時對兇徒採取執法行動,廉署於襲擊事件發生後兩天展開調查。調查亦涉及警務人員有否在該襲擊事件中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事件發生時被告曾在現場,他於2019年7月25日以證人身分接受廉署人員會見。廉署人員在會面期間向被告說明,廉署已就警務人員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展開調查。廉署人員並提醒被告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就披露方面所訂的禁制。被告2019年10月3日再接受廉署會見,廉署人員亦再次提醒被告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訂的禁制。
  
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1日,被告分別自行或聯同其他人士召開記者會。他在該兩次記者會上均公開一名警司的姓名,指該名參與警方調查上述襲擊事件的警司,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遭廉署調查。被告2020年7月16日會見傳媒時再重覆有關言論。案情透露,上述記者會及會見傳媒的情況,均以網上串流方式直播,並儲存在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入的社交媒體平台。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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