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熱血公民教育欄一文,主要是從洛爾斯(John Rawls)的第二公正原則,指出照顧貧窮是道德的承擔。今期的文章會集中討論他的第一原則,即政治資源分配原則,並且以這原則作為標準,指出香港的選舉及政改,必須要重新修訂基本法,才可達到公平公正的原則。
洛爾斯的兩個公正原則是:(一) 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容許社會及經濟資源有不平等的分配,但必須符合以下兩個原則:(a):工作及職位必須對所有人開放作公平競爭,(b): 不平等的資源分配必須讓最弱勢的社會成員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
這兩個原則是有先後次序的,我們不可以因為要滿足第二個原則而修改第一個原則。換言之,社會上的社會及經濟資源分配原則,是不能主導了政治資源上的分配原則。這裡,洛爾斯的自由主義立埸是明顯不過的。反過來看,若果我們未能首先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政治資源分配原則,則更難保証有公平公正的社會及經濟資源分配。例如,某些人的政治資源比其他人多,則更能影響社會及經濟資源的分配。究竟,洛爾斯的理論是如何得出他的第一公正原則呢?我們又應如何理解這個原則?
原初處境
討論洛爾斯的第一公正原則,我們必須回到原初處境(original position)這個核心概念。原初處境在上一期專欄已解釋過,現再在這裏作簡單交待。首先,洛爾斯認為,社會上每一個人,若果純粹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去討論政府資源分配的方法,是難以達致一個合理的(reasonable)、廣泛接受的(generally acceptable)公平分配原則。例如,社會上富有的人一定不會接受高稅率政策;而貧窮的卻也必定會持反對意見。
討論洛爾斯的第一公正原則,我們必須回到原初處境(original position)這個核心概念。原初處境在上一期專欄已解釋過,現再在這裏作簡單交待。首先,洛爾斯認為,社會上每一個人,若果純粹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去討論政府資源分配的方法,是難以達致一個合理的(reasonable)、廣泛接受的(generally acceptable)公平分配原則。例如,社會上富有的人一定不會接受高稅率政策;而貧窮的卻也必定會持反對意見。
洛爾斯認為一個合理的、廣泛被接受的資源分配原則,是應該排除個人的天賦條件或社會地位等這些偶然因素,才可以達致公平公正。洛爾斯建議一個假設的討論處境,即每一個參與討論的議員,應該是受無知之幕(veil ofignorance)所覆蓋。他們只懂得一般的知識,如政治、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等;對自己的個人身分卻應一無所知,只知道追尋自己最大的利益、最少的損害。洛爾斯的原初處境,是一個假設的思考過程,是理性的及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才願意接受的得思考過程,也是一個找出一個合理的(fair)公平公正的政治資源分配原則的道德思考過程。
第一公正原則:自由原則
洛爾斯相信在原初處境的前提下,參與商議的議員,必定選擇自由原則,即: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這些基本的自由裏,當然包括最重要的政治自由,即投票權、擔任公職權,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等等。
任何商議的議員,都會應該希望每一個人的自由,在可能的範圍下,是最大的、是與所有其他人平等的。理由很簡單。當一個人對自己一無所知的時候,必然會作出一個最保險的選擇。
舉例,如果你相信商界巨賈對社會的貢獻比其他人大,所以要有更大的投票權。但萬一,當揭開無知之幕之後,你只是一個藍領,豈不是自己的政治資源比別人少,結果,社會及經濟資源,也必定被這些掌控更多及更大政治資源的人奪去。
又或者,若你選擇政治資源的分配,應以性別作準則,男性比女性優先。但你也會考慮到,若在現實世界中,你是一個女性,你的遭遇豈不是會像傳統新界婦女一樣,無論在政治、社會、及經濟各方面,都受到男性的欺壓。
所以,洛爾斯認為,在原初處境這個思考過程下,選擇出來的原則,對每一個而言,應該會是最保險的。而理論上,大家一起放下自己那偶然的天賦條件或社會地位,商議出來的原則才可以算是公平、公正的政治資源分配原則。
修改基本法,才可達至公平公正的政治改革
若我們以洛爾斯的理論去檢視香港的政治境況,則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香港的政治制度,遠遠未能達到洛爾斯的公平公正原則標準。就以立法會選舉為例,功能組別的存在顯示了某些人的選舉權利較別人大得多。一小撮人就可以選出一個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而這個組別的議員,他們的投票取向,在在影響着絕大多數香港人的社會及經濟資源分配。特首選舉就更加不堪。香港,這一個高度現代化的國際城市,只容許一千二百人有選舉權!
若我們以洛爾斯的理論去檢視香港的政治境況,則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香港的政治制度,遠遠未能達到洛爾斯的公平公正原則標準。就以立法會選舉為例,功能組別的存在顯示了某些人的選舉權利較別人大得多。一小撮人就可以選出一個功能組別的立法會議員。而這個組別的議員,他們的投票取向,在在影響着絕大多數香港人的社會及經濟資源分配。特首選舉就更加不堪。香港,這一個高度現代化的國際城市,只容許一千二百人有選舉權!
渴求普選的香港人,都期望可以廢除功能組別、一人一票選舉特首。然而,剛出來的二零一年政改諮詢文件,清楚指出香港人並不可以在二零一六年選普選立法會。而有關二零一七年的特首選舉部分,表面上是容許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但其實關卡重重,以操控候選人名單,務求達致操控選舉結果。諮詢文件出台之前,中共還派出官員到港,指出特首必須是愛國愛港。只可惜,泛民主派還在這個不公義的鳥籠下,以為可以進行理性討論,得出一個附合公平原則的選舉程序。
但是,若我們從洛爾斯的理論作為分析基礎,整分諮詢文件、甚至是基本法,根本遠遠未能符合公平公正地分配政治資源的準則。一人一票的選舉,只是符合平等投票權的要求。假若我們在無知之幕之下,我們會接受提名委員會這回事嗎?我們會接受機構提名、集體提名這回事嗎?當然不會!
假若是譚耀宗等建制人士,如果他們還是理性及具有不受操控的自由意志,在原初處境的思維下,也決不會接受這些提名關卡。理由很簡單。當他們對自己的個別身分一無所知的時候,考慮到自己不一定是建制派,不一定支持港共政權,為了保障自己的政治利益,他們怎可能不爭取每一個香港人都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呢?他們又怎會想盡辦法設下關卡,只容許某部份人,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呢?而更加重要的是,他們怎可能不會取回修改基本法的權利,而任意讓自己的命運被別人操控呢?因為唯有讓香港人自己一起重新立法,才可以保證香港人的政治資源得到公平的分配。否則,所謂的政改,只會鞏固共產黨及商賈財伐控制香港政治資源,從而操控社會及經濟資源!
簡言之,從洛爾斯的理論角度出發,香港若要有公平公正的政治改革,必須全民制憲,讓香港人可以修改基本法,重新制訂一個真正的普及而平等的選擇制度!
延伸閱讀: John Rawls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Ma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原文刊於第十四期《熱血時報》,於2013年12月22日免費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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