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被駁回

黎智英等7人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請終極上訴被駁回


2019年8月18日的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與同案另外6人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高院上訴庭今年8月駁回7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則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隨後律政司和7名被告均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12月8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就批准7名被告上訴至終院。 

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經審訊後,起初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缺乏證據證明各人組織非法集結,決定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其中4人獲扣減3至6個月刑期,至於7人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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