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指政府無採納通訊局建議「非常罕見」

黃毓民指政府無採納通訊局建議「非常罕見」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毓民,今早出席商台接受訪問,討論政府沒有採納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建議,發三個新免費電視牌照的爭論。

黃毓民認為行會做法「非常罕見」,因為過往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建議後,到了行政會議只係行禮如儀地通過建議,而非如葉劉淑儀所講,行政會議會選擇不理會通訊局建議。

節目期間,黃毓民亦有再解釋為何不支持郭榮鏗的修正案,因為該議案是「鵪鶉」,政府如不呈交行會文件,又不呈交商業資料,就算花工夫取得文件亦無作用。

莫乃光的原動議案,是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要求政府交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不過郭榮鏗為爭取保皇黨支持,提出修正案並加上「行政會議」及「商業秘密」資料除外的字眼。

對於郭榮鏗的修正案,除了黃毓民,王維基亦批評這樣的修訂是「自廢武功」。而最後郭榮鏗的修正案,亦不獲保皇黨接納,於功能組別被否決。

(NOW新聞截圖)

參考資料:莫乃光的原議案及郭榮鏗的修正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 局局長於(2013年11月8日或以前),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的所有相關文件及報告)。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本議案通過後21日內),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前廣播事務管理局、通訊事務管理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處理)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過程中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惟行政會議的商議內容和相關紀錄,以及任何涉及牌照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資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