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少年於今年1月在元朗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認罪後被判18個月感化,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之後撤銷感化令,改判少年入勞教中心。
司法機構及後收到對裁判官水佳麗審理此案的投訴,司法機構今日(10月22日)表示,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投訴不成立。
有關投訴指,裁判官於量刑時稱讚被告人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人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
總裁判官留意到上訴法庭於判罰覆核申請的判詞中提及,裁判官認為被告人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上訴法庭的判詞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但申請人(即律政司司長)並不是以她有偏頗為覆核刑期的理由。」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官强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有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等,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總裁判官亦强調,任何的司法決定,如上述案件的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如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