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月,上水一帶有人示威,有人以磚頭、大型垃圾等雜物堵路,3名男子當場被捕,其中2人使用蒙面物品,身上被搜出多條膠索帶及打火機充氣罐。
3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兩人另加控「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經審訊後,除1人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脫罪外,其餘所有罪名成立,3人今日(9月29日)於粉嶺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12至16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從3人的衣著及裝備可見,他們隨時準備對抗警方。被告在求情時稱案發後寢食難安,但現時才認錯已太遲,所有犯案的人都應先想清楚後果,法庭沒有責任使他們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
3名被告依次為24歲姓陳男子、24歲姓譚男子及23歲姓張男子,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姓張被告使用禁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5條膠索帶。陳姓被告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FL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