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4歲男子早前被裁定2019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八個月,他不服上訴。今日(9月16日)高院原訟庭裁定他上訴得直。
法官張慧玲今日聽罷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辯解,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稍後會書面詳細交代判決理由。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其上水寓所大廈外管有一支伸縮棍。當時他解釋只是「貪得意」網購得來,把它帶回家的途中被截查。原審暫委裁判官莊靜慧不接納其辯解,裁定他罪成。
上訴人代表律師今日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與證據不符,強調上訴人從來沒有以自衞作辯解,其解釋只是把伸縮棍由一個地方搬至另一地方,認為律政司及原審裁判官對此均有誤解。法官質疑原審裁決時對案中第二證人,即上訴人的員工的證供隻字不提。而該員工的供詞,其實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並非不合理,難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斷定上訴人帶伸縮棍是懷有非法意圖,故裁定他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358/2020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