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月10日)發表報告,建議訂立「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罪,加強對兒童、長者及殘疾人士等易受傷害人士的保護。
另外,法改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所訂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
建議的罪行涵蓋與受虐者同住並有頻密接觸的人,以及在機構環境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如家傭、社工、教師、醫護人員。若無採取合理步驟防止嚴重虐待發生,都可被列為被告;如果受害兒童受虐或被忽略而死亡,最高可被判監廿年;如果受害兒童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
法改會建議將受害兒童的年齡定義維持在16歲以下。同時又建議,毋須訂明被告的最低年齡,指即使被告是未成年的父母,亦要就虐兒行為承擔責任,但法庭可接納兒童和成年人的認知和權力有別,作為免責辯護。
圖: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中)、小組委員會成員馬宣立醫生(右二)和熊運信(左二)、法改會秘書長尹平笑(左一)和小組委員會秘書吳若詩(右一)。(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