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銷售主任認向準租客索「利是」 押後至9月底判刑

前銷售主任認向準租客索「利是」 押後至9月底判刑


一名68歲物業投資公司前銷售主任,早前就一幢工業大廈的車位租賃事宜向租客索取「利是」,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代理人索取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今日(9月9日)被告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黃向戎將案件押後至9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一名租客於2019年8月向管理處查詢車位租賃事宜,被告數日後向該租客表示有一個車位可供出租,租金每月港幣3300元。該租客要求減價,被告則表示會嘗試降低租金,並向對方索取三千元「利是」。該租客即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決定不租用有關車位。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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