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絕不參與「622公投」的原因

我絕不參與「622公投」的原因


這兩天看到很多朋友,就「622公投」作出了行動,參與投票,看到這麼多朋友參與往常不太理會的政治,本人應十分開心,但這次政治活動,本人並不會參加,有很多朋友問及為何如此,本人不容易宣之於口,因為不參與的理由較為複雜及個人觀點佔大部份,因此特意撰文解釋。

 首先今次的投票,各位可以看到有兩個問題:

(a) 就2017年特首選舉,本人支持「和平佔中」向政府提交以下方案:

1 真普選聯盟方案

2 人民力量方案

3 學界方案

4 棄權

在這裡先說明一下,人民力量已經表態支持真普聯方案,故本人會把人力方案視為無效方案,而棄權因本人對第二個問題的觀點會構成無需要存在(後文詳述),所以亦不會評價。而因為兩者方案的提名方式均有由1%選民聯署,而其他的提名方式主要是減省提名時動用到的資源故亦不作分析,但真普聯及學界的方案候選人出閘及特首選舉的部份,基本原則相同,但因為兩者均需要由提委會確認提名方可出選特首,故提委會的構成方式成為了關鍵的位置,真普聯的組成方式以現在較多人看到的「主場新聞懶人包」中,只有寫上「更具民主成份」,觀乎真普聯其中一個參與組織民主黨對「民主成份」的解釋及2010年時的論述,增加人數以「量變成就質變」為主要思考,那就是在現今提委會增加一定數量的人數就可以達成「更具民主成份」,而學界的方案是由立法會直選議員構成,但在2016年立法會產生及選舉條例未正式完成修改前,這裡是以現今環境下市民的希望及暫時立法會直選議席是由聲稱民主派人仕佔多數(但現屆立法會其實民主派只佔18,建制17)作前題,寄望下一屆立法會在民主派佔多數情況下,確保市民選出的候選人不會被拒絕參與特首選舉,使市民希望出現的改革會發生。

說到這裡本人是不會支持兩個方案,真普聯的不用再詳述,因為它是欺騙市民的方案,而學界的因為主觀意願太多,使候選人能否參選構成極大隱憂,先不論民主派議員能否確保佔議席大多數,又不論直選議員能否確實會遵從市民希望確認候選人身份,主因在於現今學界亦未提出立法會選舉辦法的提案,但先把特首選舉方式掛勾在立法會直選議員上,本人認為極不理智,亦易於被扭曲方向,所以四者皆否的情況下,不能投票。

(b) 如果政改方案不符國際標準讓選民有真正選擇,立法會應予否決,本人表示:

1 立法會應予否決

2 立法會不應否決

3 棄權

這個問題雖然沒有引起廣泛討論,但其實對本次投票來說,重要程度相比第一題更為重要。因為這個問題的前設是「不符國際標準」結果才是「立法會應予否決」,投票人士的意願只是個人意見支持或不支持立法會的做法,所以這個問題先要理解如何才「不符國際標準」,引申真普聯所指的國際標準是參考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基礎,其原文如下:

「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如果政府推出類似「香港2020」的方案,那麼基本原則是合符國際標準(2020政改方案是維持提名委員會頭三組界別只改動第四組界別,而頭三組界別委員由公司或團體票更改為個人票選出,而第四界別是刪去117名區議員增加317名直選委員,保留173名由立法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組成),而這個問題是假定不合符國際標準才否決,反過來說符合國際標準就要贊成,但政府的政改方案是不能達致「真普選」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存在意思,如前面所說,只為了讓市民表達是否在這樣的預設下贊同立法會的投票取向。而在爭取全面民主全民真普選為前題的投票,為何會出現這樣一個假設市民會否贊同立法會表決的選擇?《主場新聞》引述佔中發起人陳建民所說「政府宣傳政改要『袋住先』,這條問題形同『同政府宣傳對決』,市民可投票表態是否認同『袋住先』思路」,在此確認了第二題的存在意義是讓市民表態是否袋住先也可以。

到此就可以對這個投票作一個總結,這次投票的目標群眾是對不滿由現在的選舉方式產生的特首及其政府的市民。當政府提出了符合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時,立法會應該投贊成票,而投贊成票的原因,已經由市民在這次投票中指出支持立法會的決定,同時認同政府「袋住先」的思考方式。這裡就是要導引各位有在這次投票中選擇回答這一題的各位市民,支持了政府的意向,扼殺「真普選」。亦因為第二題的存在,政府方案符合了「國際標準」,第一題根本已經不用回答,更不用說第一題會否投「棄權」這個以上皆非的選擇,並且在第一題選擇了任何一個都有提委會這一個篩選機制的方案,最後只是落了一個口實讓政府說「市民是接受篩選機制,只是篩選機制方式可能與我們不同,但原則上篩選機制的存在已被廣泛接納並認同的」這個回答而已,因此這次的「622公投」我絕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