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 影片如危害國安應列不宜上映

政府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 影片如危害國安應列不宜上映


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條例)檢查員指引修訂今日(6月11日)在憲報刊登,新修訂指引已於今日開始生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及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守上述條文。

《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的主要修訂包括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及有效防範或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條例第10(2)條和第10(3)條所述事項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及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如該影片含有條例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發言人指,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儘管基本權利,包括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時同時受由法律訂定及以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

條例規定,擬上映的影片須送呈電影檢查監督,檢查員可按條例決定影片是否適宜上映、對電影進行分級、要求刪剪及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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