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暨奧委會修訂國歌區旗指引 主辦方倘拒確認須拒絕出賽

港協暨奧委會修訂國歌區旗指引 主辦方倘拒確認須拒絕出賽


經與政府商討後,港協暨奧委會今天(5月30日)向屬下所有體育總會發出經修訂的《香港運動員及隊伍參與國‍際體育賽事處理播放國歌和升掛區旗的指引》,經修訂的《指引》於6月1日生效。

為協助體育總會確保在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正確版本的國歌和區旗,港協暨奧委會將向體育總會提供一個工具包,當中包括兩份儲存正確國歌的硬件(電腦硬碟或外置儲存裝置(USB))、兩面區旗,以及一份讓主辦機構簽署確認收妥有關物資的標準收條。

體‍育總會在每次出發參與國際體育賽事前,必須向港協暨奧委會領取工具包,港協暨奧委會將指派特定人員與體育總會安排交收。

體育總會須在出發前往比賽前,以《指引》附件所提供的信件範本,向主辦機構提供國歌錄音的官方連結 (如以電郵通知應附上電子聲音檔案) 以及區旗的正確規格。

由體育總會執行委員會或委員會指派的領隊必須負責攜帶工具包,並把一份儲存正確國歌的硬件(電腦硬碟或USB)及一面區旗交予賽事主辦機構,該主辦機構須透過簽署標準收條,以書面確認收妥有關物資。

在預計將會播放國歌或升掛區旗前,領隊必須即場向賽事主辦機構再次核對即將使用的國‍歌和區旗為正確版本。如主辦機構拒絕讓領隊即場聆聽國歌及核對國歌名稱和區旗,領隊必須拒絕隊員參與體育賽事或頒獎禮,直至得到主辦機構同意及完成核對程序為止。

體育總會必須每次在其領隊及隊員出發參與國際賽事前,向他們訓示相關《指引》。訓‍示形式應令參加者能互相溝通及即時提出問題,例如以實體形式、透過Zoom等進行。

如發生主辦機構把錯誤的歌曲當作國歌播放、把錯誤的旗幟當作區旗升起,或沒有恰當地升起區旗的情況,領隊帶領隊員按照《指引》作出回應後,應該馬上向所屬體育總會匯報,而該會主席必須於兩個小時內,透過電話直接通知港協暨奧委會指定聯絡人,並於事件發生後的下一個工作天提交簡單書面報告 。

港協暨奧委會將提供一份清單,列出體育總會根據《指‍引》必須採取的行動。體育總‍會須於出發前向港協暨奧委會提交該份清單,確認已於出發前完成的各項行動,並於賽事結束後再次提交清單,確認已完成餘下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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