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平均17年翻新1次 工程延誤125日僅罰承建商54元

公廁平均17年翻新1次 工程延誤125日僅罰承建商54元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5月13日)主持記者會,公布「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建築署對公廁的管理和維修」的主動調查結果。

調查發現,由建築署聘用的承建商負責的公廁工程,絕大部分都能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每年只有數宗個案因延誤而須向承建商收取「算定損害賠償」。不過,調查亦發現,就建築署承辦商嚴重延誤的個案,該署按政府的工務工程合約條款向承建商所收取的「算定損害賠償」金額並不高。工程延誤日期頗長的個案,因施工令的金額少,賠償額亦會偏低。

有個案顯示,有承建商延誤125日的工程,「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只是54元;延誤了16日的工程,「算定損害賠償」金額只是2元。申訴專員認為,工程延誤引致部分公廁設施未能開放使用,對使用者造成不便。賠償額偏低亦未能反映延誤問題對政府帶來的隱藏成本,對承建商亦沒有產生阻嚇作用。雖然承建商每年延誤的個案並不多,而承建商的服務表現亦會影響其將來投標政府合約的機會,但有個別公廁的維修保養工程延誤嚴重,現有「算訂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不能對承建商產生阻嚇作用。

申訴專員認為,建築署有需要考慮提高施工令罰則,例如按延誤日數多少收取累進式的賠償款項,避免工程持續延誤。

調查亦發現,公廁的翻新進度緩慢,每年約48間,而全港共有808間公廁,即每間公廁平均每隔約17年才會獲得翻新1次。署方認為,食環署應定期檢討翻新公廁的優次,以檢視是否有多年不獲翻新公廁的設備陳舊、失修或經常損壞。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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