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下的雙重標準

香港法律下的雙重標準



從小就聽過一句說話:「法律面前,窮人含X!」

我是相信的,試想想如果一日惹上官非,請個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再上庭,不管勝負,幾萬到幾十萬可算是基木盤。所以大多數的凡人如我,如非必要都必須奉公守法,怕惹上不必要的官非。然而近年,除了貧富的階級分野外,在法律面前又多了一套雙重標準。你係黃絲還是藍絲呢??

2015年4月21日,一名37歲地盤工人被控於佔旺期間襲警,在控方證人口供及審訊期間,警方已出現多次口供前後矛盾不符的情況,最後甚至有短片證實,原來所謂受襲警員居然在被告被捕後才到達現場,因以被迫撤銷控罪。

同年4月17日,一名男子被控於2014年11月9日在旺角利用強光照向警員,亦因警方多次更改照射時間以致口供不可信,而判被告無罪釋放。

再早兩天到4月15號,一名18歲學生亦因為有仗義市民拿出短片,證明沒有襲警而獲無罪釋放。

更多更多單一事件,恕小指沒法逐一舉證。

一個又一個案例可以見到,警方往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律政司申請控訴,而在法庭中往往出現被質疑,甚麼發現乃假證供的情況出現。更過份的,甚至出現普遍襲擊案不存在被受襲人士。

我們再來看看所謂的藍絲案件,抱歉資料根本不多,在佔領時期黑警根本鮮有被捕的「藍絲」。

最觸目的當然不外乎七警在CCTVB的鏡頭下上演虐犯一幕,結果呢?警務處長公然放話:「警察有權不配合調查。」而不了了之,諷刺的是因為這次事件,受罰的居然是報導真相的TVB編採成員。

我們有正視過嗎?別說是平民百姓,身負保護同業天職的記協,都不過是出了篇忘了是遺憾還是譴責的聲明,謹此而已。

根據今日報章報道,於去年10月25日的撐警集會中,有4名TVB及港台員工受襲,警方事後亦因為傳媒大肆報導下拉了3名50至62歲疑犯。不管在報紙的圖片中,又或是電視網路的影像都清楚目到疑兇揮拳拉扯記者領呔,甚至出現明顯傷痕。然而警方居然可以宣佈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撤銷控罪。

我想反問一句,那麼對於沒有視訊、沒有證人甚至沒有受害人的案件,他們是基於甚麼準則去控告??要知道上庭應訊、請律師保釋時都是在消耗著市民的金錢時間。律政司憑甚麼準則去決定控告與否?

在小指眼中絕對不是證據充足與否,而是立場。

如果小指的判斷沒錯,其實這立場斷定一切是十分危險的。今天我們可以因為不支持警察而受到濫捕、濫告,而支持警方的可以免受刑責,他日我們都可以因為不支持政府一些方案(如政改、廿三條、甚至濫權受地)而面臨一樣不公平的待遇。

這是香港市民樂見的嗎?

其實,我們可以做更多。被濫捕、濫告的市民,如果你們知道濫用權力的警員,甚至發現他們有作假證據的質疑,其實你們是可以從司法覆核,去獲得違法警員資料,再作私人檢控或民事訴訟。或者這行為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卻可以為自己拿回公道。更重要的是要讓黑警知道,他們如違法辦事需要付上代價,讓他們有所收斂。這些行為其實對將來的抗爭是有著決定性的幫助。

至於記協,小指公開的希望你們可以盡你們的責任,為受害的記者提供法律支援,讓他們可以司法覆核甚至提出私人檢控。因為只有這樣,你們才可以真正的保護香港已漸漸積弱的第四權。

我們由衷希望那些所謂保護同業組織並不是一台列印機,只會印出一份一份內容一樣的聲明,而是真真正正為保護同業不惜代價的行動。尤其你們是為了報導及守護真相的行業。容許不公義存在的媒體怎可報導公義。

記協,你同意嗎?

(無綫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