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午(2月23日)召開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為公職人員宣誓制定具體要求,區議員就職時亦須宣誓。草案將本周五將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態度要真誠及莊重,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若有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會裁定為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亦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加入定義,在意圖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擁護及信奉《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草案列舉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行為,包括違反「港版國安法」、主張港獨或自決、反對中央政權機關履行職務及職能、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並意圖要脅特區政府,使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利用選舉實施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整體利益的行為。
草案授權律政司司長可以在任何時候,以違反誓言為由,向涉事議員提出法律程序,議員會即時被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最終裁決,若被裁定喪失議席,5年內不得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