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警員毋須立會主席邀請 可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

終院裁定警員毋須立會主席邀請 可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


(圖片來源:終審法院網頁截圖)

2014年衝擊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案中,其一名被告梁曉暘就其控罪作上訴,指警員不符合「立法會人員」的資格,但早前遭終審法院駁回。終院今日(2月1日)頒下判詞,指警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邀請,都可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符合「立法會人員」的資格。

早前梁曉暘就「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作出上訴,他提出上訴的其中一項理據指,立法會主席沒有事先邀請警方進入立法會,被他妨礙的警員不符合「立法會人員」的資格。他又指,即使該名警員屬於「立法會人員」,但因沒有獲得明文授權,限制公眾進入立法會,故拒絕讓示威者通過入口進入立法會,是非正在執行職責。

終院的判詞指出,審視《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的條文後,裁定警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邀請,都能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當值,亦符合「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所指的「立法會人員」資格。

判詞又指,客觀上及法律上,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都是立法會主席,而當時的立法會主席亦已邀請及要求警方協助。另外,保安人員是根據行政指令,合法拒絕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故此警員協助保安阻止示威者進入時,是合法地以警員及立法會人員身份執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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