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今日(1月27日)出席由醫衞局和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合辦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知多啲社區講座」,向公眾解說政府推動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居處離世的立法工作,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可如何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
李夏茵表示,政府希望就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訂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願,也能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兩者均是採取「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時,預設醫療指示須由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等)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訂立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或命令。
此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相關條文。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有關立法建議於去年12月提交立法會,醫衞局正與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審議工作。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