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拙文《警察局長怕自己權力過大?英國公民質素見真章》(下稱《警察局長》)(1)得到網友 Sunny Tong 的回應(2),當中有不少有趣的提問。筆者趁此機會,解釋前文提出的觀點之餘,也講講其他有關警權的問題。
筆者的回覆如下:
一)閣下說,「發現自己很難代入熱時嘅思維」。不過,文章僅代表筆者立場,與熱血時報立場無關。
筆者不時都有向本土新聞和輔仁媒體投稿,亦有幸得到各媒體刊登,閣下可查看各媒體的網頁,看看它們如何交代諸位作者的獨立性。
二)閣下說,「有部分局長的言論似乎沒有完整地被作者引用」。文章篇幅有限,不能引用局長所有言論和例子。正因為此,文章提供了訪問的鏈接供讀者參考。
話雖如此,筆者堅持,《警察局長》一文綜合了局長的論點,但沒有歪曲其原意。閣下引述局長所講的例子(大學應該多留意邀請什麼講者,避免警察進入校園的需要),也無礙筆者對局長的解讀,因為局長的論點仍是「應盡量避免警察捲入政治問題」。
三)閣下說,筆者「將這名局長的舉動來跟香港有關方面比較,得出人地英國「思想成熟」,擁有「優質的公民質素」,而香港屬於「低質素」,並且正處於「開竅」與「未開竅」之間的結論。」
閣下誤會了一點:筆者無意抬高英國,貶低香港。
該位局長的質素之高,不會因為香港警察的質素之低而顯得優質。他的質素之所以是高,是因為質素真的高。同一道理,筆者說香港警察質素是低,是因為真的低。如果閣下認為文章絕乏例子,去論證香港警察的質素為何是低的話,閣下都是返回火星吧。
請再讀文章末段,筆者表明「無意神化英國警察,因為當中的確也有質素欠佳的。不過,身在高位的人,不怕直言社會問題,拒絕更大的權力,這點更值得反思。」筆者認為,倘若我們能夠欣賞這位警察局長的公民質素,就更加不能放棄雨傘革命,放棄改善我城的機會。筆者於第三段說,我們要見賢思齊,這要配合講雨傘革命的第四段一起讀。
不過,閣下若果從心底裡反對雨傘革命,筆者也無意爭論。
四)閣下問及,英國警察的權力,1)之前有沒有被增強過?2)將來有否機會被增強?
答案是「有」和「會」。不過,英國是民主國家,代表人民的國會自然可以根據社會需要,通過法律,加減警權。無論如何,法例的執行,仍然受到政治和法律上的規管,英國法例被國會修改或者廢除的機會,或者得到法庭審視的機會,都會比香港的大。
另外,若果閣下只關注權力有否增強,那未免錯過了文章的主旨了。筆者在前文想表達的,是這位局長趁法例尚未變成惡法之前,就向政府表達該法例的潛在危險。沒有強大的法治觀念和公民質素,是說不出這些話的。
五)閣下提到辱警罪,說澳門和英國都有此罪,然後問:「其實當前的英國跟香港,那一邊的警權比較大,點解作者會認為將兩地咁樣作比較係無問題的呢?」
首先,英國雖然有辱警罪,但實際上很難入罪。英國法庭判決,警察有能力去處理和忍受含有粗口的言論。另外,以「有無辱警罪」來決定兩地的警權誰較大,是不合理的,《警察局長》一文也沒有作出比較。不過,閣下的提問,也十分值得回答。警權怎樣才算大?最重要的是警權接受監察和規管的程度。香港監警會的權力又低,投訴結果又沒有約束力,市民要告警察,在香港比英國困難得多。這些都是事實。所以,即使筆者不把兩地的警權逐一比較,都幾乎可以肯定,香港警察的權力不會比英國低,因為香港監察警權的制度太弱。
六)閣下說:「如果某日香港地有人頭腦發熱,要求賜予差佬叔叔當街『判斷』一啲屬於某顏色嘅極端份子,並將之截查逮捕的權力,此舉會有人同意不?」
其實筆者不太明白這條問題在問什麼,不過姑且嘗試剖析一下。警察有權將人逮捕,只會因為那人涉嫌違法。所以,若果法律容許警察基於政治立場去拉人,那即代表法律將某些政治立場定義為違法。說到這裡,閣下的問題也不需回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