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1以來,反恐的聲音,在英國從未停止。國會更通過多項法例,大幅增強警察的權力,例如截查、逮捕可疑人士等等。保守黨主導的聯合政府則宣布,未來會推出法例,針對宣揚極端主義(extremism)思想的人,以防恐怖分子的培養。怎料,曼城 Greater Manchester City 的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警告說,要靠身在前線的警察來判斷誰是極端分子、激進分子,是不妥當的。什麼是極端主義?什麼是極端?要解答這些問題,是政界、學界和公民社會共同承擔的事,而不是警察的工作。
警察的工作其實很簡單,就是維持治安。若發現有人涉嫌違法,就收集證據,再交給司法機關。被告是否有罪,是否危害社會,根本不到警察決定。然而,法律的範圍太廣的話,隨時會賦予了警察不適合其職能的權力。局長認為,社會若過分依賴警察,而非政府積極處理政治問題,英國恐終成警察國家。於是,他趁問題尚未變成災難之前,富有承擔地站出來,要求社會正視。
究竟,是什麼令一個警察主動提出警告,怕自己權力過大?
反觀我城,香港正處於「開竅」與「未開竅」之間。
(按:筆者無意神化英國警察,因為當中的確也有質素欠佳的。不過,身在高位的人,不怕直言社會問題,拒絕更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