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許的

一切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許的



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會不會引起「明顯和立刻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如果會,這種自由就不在憲法保障的範圍內。如果危險不是「明顯」或不是「立刻」,就都屬於受保障的言論自由。

香港的言論自由,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等條文所確認,亦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尤其第16條得以保障,並藉《基本法》第27條和第39條等條文,成為香港的憲制權利。而公約中有關言論自由的國際標準很簡單:19(1)「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19(2)「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其中19(2)的表達自由會受法律約束。而一個表明要行使政治表達權利的公民,更獨立地享有言論自由及示威的權利。

道德經常被極權利用作維穩手段,古今皆然。香港到目前,應該都仍然是依循英美法律系统,而其憲法原則,就是以「一切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許的」為「公民的必要自由」。因此除了誹謗、偽證、淫穢、教唆或能構成即時危險的言論外,一切未被法律禁止的,都是你可以自由表達意見,並不受干預的空間。所以當政府對人民用不了法律,就會用道德干預。

由2013年的「教師講粗囗」開始,政府每一次出動到道德審判,便是一場「還未被法律禁止的」的官民輿論戰。你每輸一條戰線,就會失去一個出聲的「正當性」。到政府的「官方定義」凌駕「民間定義」,你就連出聲否定政府的角落也沒有。到粗口不能講,狗官不能鬧,你就只可跪地呻吟。

(編按:本文刊載於熱血時報印刷版第50期。熱血時報印刷版訂閱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4.0/regform.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