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巡遊被禁 上訴得直

同志巡遊被禁 上訴得直



同志團體於2011年集會表達訴求期間,因為期間有街舞環節,被警方以無申請娛樂牌照為由腰斬街舞環節,一名參與表演的男同性戀者申請司法覆核,今日獲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並不適合於街頭表演。

事發於2011年5月15日下午,當時同志團體及人權組織合辦「國際不再恐同日」,途中以街舞表演的方式,宣揚反歧視信息,不過警方當時以表演者未申請公眾娛樂牌,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指示表演者腰斬環節,否則會即時拘捕表演者。

其中一位化名「T」的表演者,以《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適用於街頭表演為由,去年申請司法覆核,但去年七月原審法官判T敗訴,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亦適用監管室外活動,確保與會者安全,警方可引用條例執法。

不過T其後再提出上訴,代表T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只是為監管戲院、劇院等場地的人流,但當時的表演地點,銅鑼灣駱克道行人專區屬公眾地方,根本不可能「落閘」管制人流進出,因此不屬法例定義的「場所」。因此,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T上訴得直,裁定《公眾娛樂場所條》不適用於街頭表演,上訴人可獲八成訟費。

這不但對上訴同志是一個鼓舞,亦對一般市民意義重大,因為以往警方經常以此條例,限制市民集會自由。例如2010年6月,警方以無申請娛樂牌為由,禁止支聯會於時代廣場空地展覽民主女神像;而去年6月,康文署亦以此條例,拒絕長者申請於康寧道公園聚集唱歌消遣,最後要經熱心人士為長者申請「示威集會」,長者才能如願以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