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黃仁龍擔任主席的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今日(7月27日)舉行會議,並聽取醫院管理局代表匯報《精神健康條例》下「有條件釋放」機制的初步檢討結果。
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感謝各委員踴躍發表意見,並指出「有條件釋放」的前提是讓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受控後,回到自己熟悉的社區繼續復康之路。然而,這必須在保障病人以至市民大眾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病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在這個基礎上,「有條件釋放」機制可循以下四個方面推進,包括完善「有條件釋放」機制,令自願入院但被發現有刑事暴力病歷或傾向的病人可轉為強制羈留,出院時視乎需要亦可受「有條件釋放」機制限制;提升為「有條件釋放」病人及其照顧者提供的支援;及時將病情惡化和違反釋放條件的病人召回醫院接受治療;就「有條件釋放」病人的個案設立覆核期。
醫管局會為個案訂立覆核期,通過現行的「跨專業個案會議」機制,由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和專職醫療人員等專業人員因應病人復元情況、家庭支援、風險等因素,共同為病人進行專業評估。因應病人情況,「有條件釋放令」至少每兩年審視一次。
(政府新聞處片段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