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6月12日)提醒市民,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等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
保安局局長於今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羅冠聰等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
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