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役的美國傳奇籃球巨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控告大陸福建喬丹體育侵犯其個人品牌商標版權,近日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所涉及78宗案件當中32宗的上訴申請。米高佐敦發言人表示,對大陸法院的判決表示遺憾,並強調訴訟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
涉嫌挪用佐敦版權的是福建喬丹體育用品公司,除製作與米高佐敦飛人入樽商標極度相似的「走籃」商標,還註冊了「橋丹」、「僑丹」及「喬丹王」等二百多個商標。
一般而言,歐美國家判定商家的商標是否侵權,除考慮註冊商標日期,還考慮創作人、品牌普及程度、使用情況及懷疑侵權品牌與興訟者之相似程度等,即使侵權者聲稱已註冊商標,亦有機會被判侵權。但大陸的法例,卻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判定商標版權,而且不理會被侵權者是否已在外國創造並應用品牌。故此外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就經常面對品牌被挪用,或商標被抄襲但束手無策的困局,只得改名或以天價贖回品牌商標。
對上一宗外國品牌維護商標版權失訴的例子,是美國New Balance體育用品公司,因使用中文譯名「新百倫」,被持有該譯名商標的大陸商人控告侵權,最後竟被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罰9,8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