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政府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即同年10月6日有民眾在灣仔一帶示威,多人被捕,11人被控參與暴動。
11人今早(4月2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1人因藏有鐳射筆,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所有被告均要還押候判。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各被告都有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等,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常見裝備,認為他們選擇留在暴動現場,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鼔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他們無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亦算是參與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其中7人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另1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