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群組派對籌辦人判囚兩個月 會址持牌人罰款48000元

歌舞群組派對籌辦人判囚兩個月 會址持牌人罰款48000元


一所位於九龍尖沙咀加拿芬道25-31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大廈9樓會址(百樂會)的持牌人,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今日(4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8,000元。另外,一名租用上址的派對籌辦人因觸犯《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被判入獄兩個月。

案情透露,該會址持牌人在去年9月及11月期間,未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第599F章就會址發出的相關規定及指示,包括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所有身處會址的人士佩戴口罩;在有關處所安排現場表演,而部分表演者並沒有佩戴口罩,亦未有與賓客或觀眾作有效分隔。此外,一名派對籌辦人曾經於2020年11月16日在該會址內舉辦百人派對,違反第599G章有關群組聚集的禁令。根據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早前發放的資料,該會址與去年年底爆發的歌舞群組有關。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會繼續積極採取嚴厲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會址加強巡查,確保處所負責人及訪客緊遵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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